
普通合伙企業(general partnership)是指由具有財產和全部經營管理權的傳統合伙人(general partners)組成的企業,這種企業在一般法律上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它的財產屬于合伙人的財產,每一合伙人均對該企業及其行為和債務負有完全責任。
一般而言,合伙企業允許內部追償,這意味著合伙人可以直接從另一位合伙人身上追回任何損失。個別州有關法律可能存在不同的要求,合伙企業應查閱相關法律,以然各方知曉下追償的權利和義務。
比如,一個準合伙人可能被另一位合伙人追償,因為他在繳納合伙人保證金時失職,或者某個合伙人被另一位合伙人追償,因為他未能按時參與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當合伙人之間發生糾紛時,普通合伙企業可以讓雙方協商解決,或者進入仲裁或聯合行動解決,這允許雙方嘗試解決糾紛而不是立即采取法律行動。
此外,普通合伙企業中的合伙人可以寫入合伙協議中的特定條款,明確某位特定合伙人對其他合伙人負有更高的責任,以便其他合伙人可以在必要時采取追償行動。
總之,普通合伙企業允許其合伙人對另一位合伙人追償,但合伙企業應根據當地法律進行審查,以確定其追償權利的具體情況。另外,合伙人可以通過合伙協議來明確其追償權利及其他職責。
拓展知識:
另外要注意,如果一家合伙企業采取了有關抗辯(defensive)行動,這時,一位合伙人可能無權追償另一位合伙人,因為抗辯行動可以構成一種合伙人之間的和解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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