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職權是政府在原則和實際操作中行使的權力。調控主體職權是政府對市場經濟秩序的綜合管理,是政府采取措施,維護國家利益,維護公眾利益的行使權力;規制主體職權是政府加強對市場主體的影響和管理,為避免市場出現不穩定因素以及存在的弊端而行使的權力。
調控主體職權主要包括統一定價、統一計量標準、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禁止壟斷行為,限制行業投資,控制貨幣寬松程度,實施財政政策等。規制主體職權主要包括對市場參與者的注冊審批、信用評級等,專門監督社會保險和金融機構的活動,給予行政處罰等。
拓展知識:政府行使調控主體職權與規制主體職權應具有合理性、依法性。政府應建立完善的宏觀審慎管理機制,加強機構審計,建立健全的經濟社會宏觀調節體系,通過財政、貨幣、貿易、財務等政策,實施合理的市場管理,保護市場經濟秩序,做好社會和國際經濟環境下的調控和規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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