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經計提的壞賬收回,應按照稅收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19號——壞賬準備》和其他有關財務報表編制的規定進行處理。具體要求如下:
1、已計提的壞賬收回時,應按照稅收會計準則第19號的第1項規定,收回壞賬時,以發生壞賬時所計提的壞賬準備數額減去已計提壞賬準備金額后的凈額為基礎,計入當期損益。
2、在應收賬款的賬面價值小于壞賬準備時,應按照稅收會計準則第19號的第2項規定,收回壞賬時,收回的貨幣數量(即壞賬回收金額)減去賬面價值后的凈值計入當期收益,應收賬款賬面價值不變。
3、當應收賬款的賬面價值大于壞賬準備時,應按照稅收會計準則第19號的第3項規定,如該公司收回了部分壞賬款,獲得的貨幣數量(即壞賬回收金額)不足以抵消現時應收賬款的賬面價值(余額),仍應以此價值(余額)為基礎計提壞賬準備,其差額計入當期收入。
以上就是已經計提的壞賬收回的處理要求,這些處理要求需要企業在壞賬準備管理上精確把握,以便保證賬務正確,并且也為企業的財務報表提供準確的數據支撐。
拓展知識:企業在收回壞賬時,還需要注意壞賬回收所導致的其它稅費變化情況,比如當回收的金額大于原計提壞賬準備金額時,這筆差額會進入企業的稅前利潤,可能會對該企業的應納稅額造成一定影響,因此企業在收回壞賬時,還需要考慮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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