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以的, 盈余公積是指企業取得的凈利潤后,在支付股東分配紅利前按一定比例儲備的財務資金,主要用于購置設備、改善企業的財務狀況,以及補充公積項下的投入。企業有權將一部分盈余公積撥專用作為利潤分配,但是有一定的限制。
一般來說,企業可以根據其財務情況和利潤狀況決定是否使用盈余公積作為利潤分配。要想使用盈余公積作為分配,企業需要考慮到兩個原則:
第一,盈余公積不得被用于分配利潤,等于是把資產轉換為負債,這是違反本質的;
第二,企業只能把現有公積用作利潤分配,而不能用未來公積,即不能以未來時間段的公積作為分配依據。
除了上述兩條原則,企業還應該注意以下事項:
1,企業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注冊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股東大會應當根據企業資產狀況情況制定股東大會決議,才能使用盈余公積作為利潤分配;
2,企業計算所得利潤時,應當同時考慮盈余公積的數額,企業除其他利潤外,還應當減去專用于利潤分配的盈余公積;
3,企業應當出具獨立財務報表,單獨計算出用于利潤分配的盈余公積,不得在企業的總利潤中夾雜出來。
從以上三點來看,可以明白,盈余公積可以用于利潤分配,但企業各股東聯合認可,并且分配過程也要經過一定的審計,這樣才能保證比較公平、公正的評估分配。
拓展知識:盈余公積也可以用于紅利發放,企業對股東在某一特定時期,發放的現金有不同的來源,盈余公積可以歸入一種現金流來源,即企業把一定的盈余公積撥專用于紅利發放,這是法定的,它是股東的權利,但是這個權利也是有限度的,也就是說,企業在發放現金紅利時,其現金流可以來源于分紅提取的盈余公積,但是不能完全從盈余公積中提取,其最多只能占所有現金紅利發放總額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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