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權責發生制原則是指對于政府管理機構的行政職權承擔的分工原則。這一原則提出,政府機構不得對某一行為或多項行為同時施行法律規定、行政令、行政規章或行政命令,以及行政收料、行政收租等其他任務。該原則要求政府管理機構必須根據當地法律,明確職責范圍,采取分管分擔的方式,把不同的行政職權分別交由不同的政府部門承擔。
權責發生制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職權范圍明確,職權統一劃分。政府機構在行使職權時,需要遵守權責發生制原則,明確其職權范圍,并將其職權統一、劃分、分擔給下級政府機構;
二、確保行政職責系統性完成。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全國政府行政結構不斷優化,由中央、省級、市級和縣級政府組成,不同級別政府有著不同的職權范圍,從而形成一個行政職責系統性的完成;
三、加強行政責任落實。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設定不同的行政機構,負責不同的行政職權,讓責任“明確確定”,每一級政府都要為其職權承擔相應的責任,由此加強行政責任的落實;
四、實現職權有效對接。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政府機構之間可以有效對接,能夠快速有效地完成行政任務,提高行政能力,縮短信息傳遞時間;
五、提高行政責任監督。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每一級政府都有職權承擔責任,并有其特定的監督機構,這些監督機構可以有效地督促政府機構負責相應的職權,從而提高行政責任的監督水平。
拓展知識:權責發生制的原則也體現在政府績效考核、政府績效評價等方面,即應建立政府機構負責其職權,政府績效考核給予相應的評價。這樣不僅能提高政府機構責任感,還可以激發政府機構的積極性,使政府管理更加有效、更加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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