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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會計準則》第三號固定資產解讀,指的是新的會計準則中有關固定資產的相關規定。
《新政府會計準則》第三號固定資產的規定分為以下幾方面:
一、定義:
新政府會計準則第三號規定,固定資產是指由政府所有,經長期使用,其增值、更新與改造的固定性的、可分解性的有形資產。
二、固定資產分類:
新政府會計準則第三號規定,固定資產可分為3類,分別為土地、建筑物和設備設施。其中,土地包括直接由政府出資購買的土地以及政府捐贈、置換或補償得到的土地;建筑物是政府按照一定的工程標準并購買材料而建造的建筑物;設備設施是政府用于特定活動的機械設備、儀器儀表、機電一體化設備、通訊系統、交通工具設施等特殊性的投入。
三、會計處理:
新政府會計準則第三號規定,政府所有的固定資產,應當在期初全額入賬,具體的計算方法包括:
(1)土地:根據政府所有的文件、公告,由政府規定的價格全額記入;
(2)建筑物:根據入賬時的市場價格、建筑物建設造價的80%或者通過再加工完善而獲得的價格全額記入;
(3)設備設施:根據入賬時的市場價格、技術參數、功能要求以及設備的質量等參考因素全額記入。
本來,新政府會計準則第三號固定資產的規定,旨在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政府會計準則中有關固定資產的記賬,確保會計記賬的真實性、準確性。
拓展知識:《新政府會計準則》第三號固定資產還規定了政府應當采取的管理措施,以保證固定資產的安全、有效利用,具體內容包括:維護和維修、折舊和攤銷、更新與改造、轉讓、減少、處置和報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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