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處分與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依法監督和管理活動的兩種有效手段,這兩者在司法實踐中都非常重要,但也有很大的區別。
首先,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有不同的依據,行政處分依據的是行政機關根據行政法規的規定,為了達到行政管理的目的,而對政府職權、公務員和公民的自由的一種限定處理,并且所依據的法規是有關行政管理的;而行政處罰則依據的是行政機關根據行政法律的規定,對超出行政管理范圍的違法行為的處罰,并且所依據的法規是有關行政違法的。
其次,行政處分與行政處罰有不同的違約責任,行政處分側重于對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者的責任,能夠解決行政問題,恢復行政秩序,保護受害人的權利,維護公共利益,而行政處罰則側重于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是以懲罰違法者,預防違法行為,維護社會秩序,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涉及侵權責任。
再者,行政處分與行政處罰有不同的期限與效力,行政處分的有效期一般有正式文書處分的有效期為3年,通知處分的有效期為1年,但是行政處罰的有效期根據不同的處罰種類而定,一般的有效期是5年。此外,行政處分的效力也要比行政處罰弱一點,其判決可以進行行政復議起訴,行政處罰的判決則不能起訴,但是行政處分的有效期較短,因此,其對法律關系的調整效果也比行政處罰差一些。
總而言之,行政處分與行政處罰都是行政機關依法監督和管理活動的有效手段,但它們有著不同的依據、目的、期限、效力等,從而給行政管理帶來有針對性的效果。
拓展知識: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一般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罰,行政處分是指行政機關根據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權利和自由進行限制的一種處罰,一般是行政機關給與的處分,而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根據行政法律的規定,對超出行政管理范圍的違法行為進行懲罰的處罰,一般由行政機關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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