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月開票下月補進項票是指企業在本月發票時,稍后又要補進某些票據的情況,是否可以做呢?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當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下月未補開的票據不得作為稅收憑證。但在一定情況下,當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下月補開將受到法律保護。
以下情況,當月開票下月補開可以法律保護:
1、增值稅發票由于技術原因開具不完整或者空白,可以進行補開;
2、客戶未收到發票或者收到發票時間太晚,可以補開發票;
3、發票缺失,可以補開;
4、買方要求重新開具發票,可以補開;
5、買方要求改發票號碼或者內容,可以補開;
6、因發票錯漏征稅,可以補開;
7、發票損壞,可以補開;
8、發票被偽造、變造或者買方有損壞發票的行為,可以補開;
9、稅務機關出具的其他補開發票證明,可以補開。
但是要注意,當月開票下月補開發票,必須要滿足以下條件:其發票代碼、號碼、金額及日期與原發票完全一致;補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由當月開出原發票的單位補開;補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補開日期不得超過原發票的截止開票日期,如過期補開,國家稅務機關將不予承認。
從以上可以看出,當月開票下月補進項票是可以的,但是必須要滿足法定的條件,需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拓展知識:
當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下月補開的,還要滿足“當月補開的發票金額小于當月開出原發票金額”的要求,具體補開子目以及數量不得超出當月開具的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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