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事業單位能開專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條例》中對“發票”的定義,專用發票(簡稱“專票”)是指教育部、國務院和其依法職責管轄的各級政府或行政事業單位及其他依法設置的機構、單位或者個人開具銷售商品或者提供勞務的憑證,稅務機關使用統一的格式和編碼,由稅務機關監制,并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憑證。由此可見,行政事業單位是可以開具專票的。
專票作為稅務憑證,具有很強的法律效力,可以在增值稅稅率從17%下調至16%時,可以增加行政事業單位提供增值稅減免的便利,減輕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負擔,并有利于加強行政事業單位的財政運作。
另外,由于行政事業單位開具專票可以在稅務上享受一定的優惠,尤其是增值稅減免,同時可以鼓勵行政事業性單位在管理上加大對資源利用和價值創造的努力,促進行政事業單位向市場化機構轉型,并更好地服務于區域經濟發展。
總之,行政事業單位能夠開具專票,而且有一定的稅務優惠,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和經濟運作,也是行政事業單位服務于區域經濟發展和資源有效利用的前提。
拓展知識:
專票是按照政府的要求,買賣雙方簽訂買賣合同,填寫由政府規定的開票信息,在稅務機關頒發的稅控設備上組織和打印出來的一種發票。專票由稅務機關統一發行、管理和使用,所有發票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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