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留置權的成立條件:
1、有關當事人的確定:在立留置權之前,首先要確定動產和不動產的所有人,既要確定原所有權人,又要確定要留守押的承受人。
2、有關留守押物的確定:留守押物應當明確,其意義在于,當事人的權利受損時,保護其利害關系,否則,權利人可以對任何物品占據留置權,而物品的客觀價值并不能滿足權利人的要求,給權利人帶來損失。
3、有關留守押的形式:一般而言,留守押應以占據物品形式出現。占據物品,指的是保護人暫時地占據有關的第三人的財產,以滿足其自身的權利。
4、有關留守押的期限:留守押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留守押的期限可以延長,也可以縮短,但是不能超過一年。
拓展知識:
留置權的救濟手段:
1、申請執行: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通過法律手段執行留置權。
2、申請保全: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要求對財產采取保全行為,防止留守押物毀損或被挪用,延續留置權的效力。
3、采取維權行為:當留守押物被損毀、挪用或侵犯留置權時,可以向當事人進行賠償或其他補救行為,以補償已經損失或其它形式報償損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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