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支票的權利時效是指支票被承兌的時間上限,也就是支票被付出后,有效期的最長的時間。
通常來說,法律對支票的時效規定相對較為寬松,一般情況下,支票的權利時效為3年,這一時限是從支票開立日計算起的,也就是說,從支票開立日的第三年之后(36個月),支票就已經失去了效力,在此時間之后使用支票承兌的行為,就只能歸類為一種慷慨行為,承兌行不再屬于法律規定范圍內的行為,因此,在支票的權利時效內,支票需要被承兌方接受。
另外,支票的權利時效規定并不屬于絕對不變,中國的法律中關于支票的相關規定可以在支票本身上進行限定,也就是說,支票持有人可以在開立支票時規定支票的權利時效,不與3年對齊,但是規定的時效一般不應該超過3年,否則支票就失去了效力,沒有意義。
此外,支付牌照法近來還對支票的權利時效進行了規定,規定任何形式的支付票據權利時效均不得超過1年,這意味著原本規定的三年權利時效,已經受到了法律規定的限制,而支付票據的權利時效只能在1年以內。
綜上所說,支票的權利時效是指支票被承兌的時間上限,一般法律規定支票的權利時效為3年,但支付牌照法近來還對支票的權利時效進行了規定,規定任何形式的支付票據權利時效均不得超過1年。
拓展知識:
另外,關于支票的權利時效還有一些特殊情況,比如當貼現支票經過貼現行貼現之后,到期日的理論上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貼現行在貼現支票背面規定的支票到期日期不變,另一種是修改支票到期日期。當支票到期日被修改時,修改后的日期將作為支票權利時效的新起點,支票仍會在規定的時效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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