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效仲裁協議是一種法律約定,旨在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由當事人雙方就爭議事項自行簽訂的書面合同。仲裁協議也可以是雙方簽署的一項原定,該原定約定雙方某一具體問題交由指定的仲裁機構對其進行仲裁。
有效的仲裁協議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身份;
(2)爭議事項的確定;
(3)仲裁機構的確定;
(4)仲裁程序的確定;
(5)仲裁裁決權及效力;
(6)仲裁費用的分擔;
(7)仲裁裁決終局性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對有效仲裁協議的規定,仲裁協議應有以下特點:
(1)仲裁協議不限于雙邊協議,可以是多方仲裁協議;
(2)仲裁協議要具備法律效力;
(3)仲裁協議的內容不能有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
(4)仲裁協議的形式為書面;
(5)仲裁協議不能規定不可撤銷或不可撤消;
(6)仲裁協議不能設定仲裁裁決以外的解決方式;
(7)仲裁協議中必須制定明確的仲裁程序,包括仲裁機構的確定、程序的時限、仲裁所在地等。
拓展知識:仲裁的有效性除了取決于有效仲裁協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外,還取決于仲裁裁決的有效性,以及受仲裁裁決的執行。發生糾紛時,雙方應盡快提起仲裁,以便盡早解決糾紛,避免爭議時間和金錢的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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