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讓無形資產如何開票?無形資產開票是指稅收管理機關要求根據增值稅法征收增值稅的出售無形資產而準備的發票。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27條規定,購買出售以下無形資產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營業稅票證、經營稅票證或應稅服務發票:
1、出售商標權、專利權、版權(含技術客戶)、商業秘密;
2、出售供應的技術開發和技術服務;
3、技術準入款(含特許權使用費);
4、出售的計算機軟件產品;
5、設備安裝和技術指導服務;
6、出售的技術外包服務;
7、出售的科技成果(含知識產權);
8、其他無形資產出售(如收取項目承擔服務)。
在出售無形資產時,出售人應當向買受人提供開票,買受人也應當保留開票憑證,以便在申報減免稅時作為實物憑據。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95條規定,在出售無形資產及其他應稅服務時,未能開具稅票的,由稅收管理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按照稅法規定處理。
拓展知識:在出售無形資產時,出售人應當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39條、第45條規定,按照實際情況選擇是否收取增值稅,并在開具票據時根據行業習慣填寫“增值稅稅率”等內容,以方便買受方申報減免稅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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