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票抵扣期限一般是自發票開具之日起兩個月內有效,不得超出增值稅法規定的時間范圍。需要注意的是,發票有效期僅限于發票正本,記賬憑證或復印件等不被認可為有效憑證。
發票抵扣期限的規定取決于發票開具者和發票使用者兩者之間的合同條款,其中包括公司客戶合同,供應商合同等。如果沒有明確規定,則可以按照常規規定,即按照稅法規定的期限,即兩個月來執行。
此外,發票抵扣期限還受到其他法律法規的制約。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對于不適用增值稅代扣代繳的企業,銷售方發票當月底前應抵扣。
拓展知識:此外,針對發票抵扣期限,國家稅務總局已于2019年3月1日發布了《關于發展營改增專項審計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發票抵扣期限需在納稅人收到發票的當月底前抵扣。但是對于發票的日期,仍然采用原定的發票抵扣期限,也就是兩個月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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