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管人是指為財產物權關系擔保財產安全的人,其又稱為“保證人”、“保全人”、“保藏人”或“保管人”,它可以是政府機關、國家機關、法院、金融機構等法定機構,也可以是公民、企業等社會組織或個人。
保管人的具體職責主要包括:第一、管理、保管住房、持物等物權糾紛涉及的財產;第二、收取、存入主張人認可的財產費用;第三、收取、存入被申請保全或被申請分割的財產;第四、根據有關規定全部或部分交付不能解決物權糾紛的財產;第五、根據法院判決等依法程序調解或裁決執行、交付財產;第六、根據主張人、被申請人書面指示銷毀財產等。
保管人有著重要的作用,它能對物權糾紛的財產進行安全的保管,從而保護當事人的利益,有效的解決物權糾紛,拯救受損害的當事人。
拓展知識:保管人有責無責的區分,其責任范圍可根據保管人對財產的保管方式進行分類,即有責任保管和無責任保管。有責任保管是指保管人對財產的使用、管理有責任。一般而言,保管人應當采取豐富的措施保護財產,但只要保管人履行了有責任保管的義務,其對財產的損失并不承擔責任。無責任保管是指保管人對財產的使用、管理無責任,只需合理保管,即可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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