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口押匯是指出口商在付匯前,為確保外匯局收到收匯時出口商有足夠的外匯,而有用抵押出口商外匯賬戶所持外匯押匯的業務。出口押匯一般由開證行代理,押匯由出口商在出口押匯憑證上簽名確認,確認其外匯賬戶是符合銀行出具的出口押匯證的要求,商業銀行此時就有義務相應處理此押匯申請。
出口押匯可以將當前付匯金額和將來付匯金額合并為一個押匯,可以以預付信用證方式付款,以出口押匯方式付款,以信用證進行結算,可以用出口押匯抵押現金付匯,減少出口商的資金壓力,實現節約資金的目的。
出口押匯中,出口商要根據外匯局的規定和出口押匯證的要求,填寫出口押匯憑證,并將其交于開證行處理,出口商的外匯賬戶也要符合銀行出具的出口押匯證的要求。另外,出口商須盡快收到外匯,應及時與開證行核對費用,確保費用及時繳納,以免影響通關放行。
拓展知識:我國出口押匯業務,一般采用“出口商自付”或“開證行自付”的方式,即出口商或開證行自行代付押匯費用,或兩方共同負擔押匯費用。此外,出口商可以利用押匯報關行、海運公司等的押匯類業務,由此引入的款項,可以抵扣出口押匯項下的押匯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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