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破產清算是指由破產法官掌握的一項法定程序,通過收回和處置破產公司財務資產來抵償破產公司債權人損失的一系列活動。公司破產清算是減輕債權人損失的唯一有效手段。
公司破產清算的流程和條件一般包括以下幾個環節:
1、破產申請:破產公司本身或破產公司的債權人等對破產公司申請破產,企業在收到破產調解函后,破產公司的資產就歸破產法官保管。
2、破產清算:破產法官按照債權人的排序,收回、處置破產公司的財務資產,先行清償債權人盡數發放的債權,如果收回的財產足以清償債權人的盡數發放的債權,則此類債權人收回的債權全部收回;如果收回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權人的盡數發放的債權,則破產法官分配收回資產,比照回收比例清償部分債權。
3、債權分配:讓收回資產將首先被用于償付執行保全費用,再用于償付破產代理人和律師費用,最后用于償付債權清償。
4、破產終結:破產清算終結,破產法官發出破產終結裁定,確認清算完結,解散破產公司,終止破產程序,破產清算完結。
公司破產清算的條件:
1、公司本身申請或債權人申請:公司本身、債權人或者破產財政部門要求破產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2、破產調解函:由破產行政部門根據破產法第六章規定發出的破產調解函,證明公司有破產行為并進行破產清算。
3、破產法官:破產清算由破產法官所掌握,破產法官根據破產法第六章的規定及證據來分配、發放資金,以減少債權人的損失。
4、資產回收:破產法官收回、處置破產公司的資產,用于償付債權人被發放的債權,如果資產不足以全額收回,破產法官按照債權人排序,比例清償部分債權。
5、債權清算:破產法官根據債權人發放和收回的資金情況,完成債權人收回和處置資產,清償債權。
拓展知識:
破產清算完成后,破產法官將做出相應的破產結案裁定,確認本次破產清理工作完結,破產公司終止存續。破產結束后,該破產公司依然承擔相應的債務,但其債權人只能以從破產資產的結清得到的價值作為債權的抵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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