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和受其管理直接受到影響的當事人關于行政活動的有關問題,依據行政復議法規定,由受到影響的當事人和行政機關協商解決的一種行政行為。它是一種民事上的訴訟活動,受到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等進行復議,以重新認定事實和改正行政活動、采取措施或作出決定。
行政復議的對象是國家機關、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活動,例如行政裁決、行政命令、行政強制和行政行為。例如:政府作出處罰、政府給予補助、政府確定的報價等 ;行政機關頒布的條例、命令、處罰令等。
行政復議的范圍很廣,例如:個人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以索回被沒收的財產;工傷保險案件,可以向保險機構申請行政復議,以獲取工傷保險金;公用事業案件,可以向公用事業機構申請行政復議,以獲取用電費等。
行政復議的作用是保護人民群眾受到不合理影響的合法權益,矯正行政機關的不當行為,對行政機關有行政活動時加以限制,及時治理行政權力的濫用,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拓展知識:行政復議的程序一般分為三步:1.申請復議:復議申請人根據行政復議法申請行政復議,復議申請書中要求提供行政活動名稱、發生時間、行政機關等相關信息;2.復議受理:復議機關根據行政復議法及復議規則,對申請的行政復議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3.復議審查:復議機關審查復議申請,對申請的行政復議作出撤銷或者不撤銷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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