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會計憑證保管期限為6年,是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會計憑證保管期限及其注銷登記辦法〉的通知》規定的,包括有關會計憑證的原始憑證、復印憑證和掃描件等。會計憑證保管期限不僅保證了會計賬務數據真實性,而且有利于更好地掌握會計業務和會計資料,以便更好地實現企業經濟目標。
會計憑證保管期限的具體規定是:原始憑證、復印憑證、掃描件的保管期限需要按照按照征管期限的規定,按照合同有效期保管6年;憑證喪失、滅失后,可補收后3年內,在保管期限內補充收取憑證復印件,并登記更新記錄。
此外,為了做到科學管理和合理使用會計憑證,企業在保管期限內需要定期檢查會計憑證的內容、記賬有效性以及復印件的完整性,一旦憑證信息有變更,應及時更新復印件,以便及時準確地把握企業的會計憑證的信息。
歸納起來,會計憑證保管期限是6年,原始憑證、復印憑證、掃描件均應在此期限內保管,憑證喪失、滅失后,可補收后3年,并且定期檢查憑證的內容、記賬有效性以及復印件的完整性,以確保企業會計數據的真實性。
拓展知識:
保管期限一般分為征管期限、保管期限和注銷期限3個階段,征管期限是從企業登記出票開始到憑證失效或注銷期限結束,此階段內企業仍在使用憑證;保管期限從憑證失效或注銷期限開始,此階段憑證仍需保存,但不再使用;注銷期限從企業收集憑證后開始,到憑證徹底喪失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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