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締約過失是指當事人對承諾作出的締約失敗或未能充分履行締約義務,而造成另一方當事人損失的行為。當一方沒有能夠履行聯合協議中的條款,而使另一方遭受損失時,即可理解為締約過失。
締約過失有兩個基本要素:一是締約過失的行為方必須已經完成締約,具有義務履行締約義務;二是另一方當事人因此遭受損失。當一方變更或放棄締約,而使另一方受損時,可以認定該行為方已經過失。
締約過失的法律效應是:締約過失的行為人應對因此造成的損害負有責任,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要求其賠償損失,將其強制執行締約義務。
拓展知識:
締約過失的概念一般是從民法的合同學述的。但在行政法中也有類似的概念,即行政過失。行政過失一般指政府工作人員或機構因不盡責任,而造成公民、法人等直接受害者損失,或者具有客觀危險特性,但未能及時采取行動,而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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