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是指對提出的意見、訴求、申請等,由有權力的機關經審定確認合法合情合理,并根據規定辦理或將其交于其他機關、部門處理的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對申請活動的一種答復。
受理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下屬機構對申請人提出的具體訴求、提議、申請以及個人或組織的其他請求的審理、處理行為。受理是行政機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對具體行政事項的申請和請求的一種答復,是行政機兗向申請人發出的一種行政行為。受理的過程是法治國家的核心,也是向申請人及眾多社會公眾提供政府服務,傳遞法治國家的信號的重要而又具有重要意義的政府行為。
受理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對具體行政事項的申請,以及社會公眾提出的訴求、意見等要求,作出審查、判斷和處理的行為。受理的具體形式,根據具體的行政事項的類型可以有不同的表現形式,比如政府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補償等,它們都是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對申請人提出的具體訴求、提議、申請以及個人或組織的其他請求的審理、處理行為,是行政機關向申請人發出的一種行政行為。
拓展知識:受理一詞源于拉丁文acceptare,最早用以做為宗教和法律用語,表示一種受理的行為,后經不同的學科和領域更新語義,也可以用來指代其他各種受理的行為。 例如,在商業談判中,受理表示雙方彼此接受條件,雙方雙方達成一致;在服務行業中,受理意味著對客戶的服務要求進行確認,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在訴訟程序中,受理表示審判機關已經確認收到訴訟文書,并開始審理;在醫療行業中,受理表示醫療機構接受患者就醫,針對患者的實際需要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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