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2017修正)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并由國務院頒布的會計法,旨在規范各類企業以及企業以外的其他組織的會計活動,維護合規會計行為,保護公共利益,增強對社會經濟活動和會計組織體系的控制和監督能力。
該法規定,會計信息須公正、真實、完整地反映經濟實質,不得捏造、歪曲或者隱瞞實情;企業以及企業以外的其他組織,須選擇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會計制度,并按照會計制度編制會計報表;會計記錄必須保留,以備稅務管理機關的審計;各項會計核算應當實施雙重核算和金額核實等內部控制,實施分部責任和指定記賬人責任等個人控制;企業經營者和會計從業者必須遵守法律法規,把信息準確客觀地反映在會計報表中,任何人不得捏造、歪曲會計信息;會計報表的審計、審計報告的審批及其他的會計管理機構的管理活動,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拓展知識:自1997年5月1日頒布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三次修訂,分別于2003年6月1日、2011年8月1日和201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2017年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2017修正)》,對企業會計信息公布、商譽準備、企業審計、會計信息披露等方面有新的規定,為進一步規范企業會計活動,完善法律制度提供了有力的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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