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復議前置是一種行政行為,指行政機關依法做出行政決定前必須要實施的程序性行政行為,或者是行政機關依法做出行政決定前必須獲得被復議人提供的資料或證明,但不涉及任何實質性的行政決定。具體來說,它主要包括通知行政機關履行義務、補充審查材料、提供行政辦理材料、召集聽證會以及向公眾公布行政行為信息等。
通知行政機關履行義務是行政復議前置的一種行政行為,指行政機關被行政復議申請人(被復議人)所提出的申請,或者是提出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被判定為空、無效或者可復議等案件,隨后行政機關做出行政決定、行政裁決的行政復議前期復議,在行政復議前期活動中,應當給予復議行政機關發出通知,要求復議行政機關做出行政復議決定,以及實施行政復議相關的程序性行政行為。
補充審查材料是行政復議前置的一種行政行為,指行政復議前期審查活動中,行政機關針對一些申請人提供的合法材料,以及復議行政機關自行審查的材料不足或者不完整的情況,依據行政復議法律規定,給予申請人補充審查材料的要求,并且如果申請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提交補充審查材料,則行政機關有權拒絕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提供行政辦理材料是一種行政行為,指申請人在行政復議前置中要提供行政復議有關的材料,以便行政機關審查和考察,包括申請復議的申請書、申請書的陳述材料、復議請求書、申請復議前期通知書以及行政復議有關的其他材料。
召集聽證會也是行政復議前置的一種行政行為,指行政機關根據行政復議法律規定,在復議審查過程中,對涉嫌有重大利害關系、具備特殊性、涉及不同意見的爭議案件,可以召開聽證會,以便申請人和被復議人就復議事項進行辯論,并且收集有關證據和事實,以便行政機關做出行政復議裁定。
向公眾公布行政行為信息是指行政機關為了保障行政復議申請人(被復議人)的合法權益,也為了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在實施行政復議的前置活動中,應當及時公布行政行為信息,包括發布行政復議通知書、告知行政復議裁決書、召開聽證會、征求復議專家意見以及行政復議審查進度等。
拓展知識:行政復議前置還包括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復議程序前需要獲得的證明文件等措施,可以有效的促進行政復議的程序正當性,保障行政復議審查的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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