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裁(Arbitration)是一種介入和解決糾紛的方式,通常由一位或多位仲裁人進行。仲裁的基本目的在于將糾紛的當事人從法律程序中解放出來,通過一個獨立的和公正的仲裁框架,使當事人能夠更快地解決糾紛而不需要進行法院訴訟。
仲裁的理論形式源于古老的仲裁條款,在法律實踐中仲裁的運作程序可能是一般約定,也可能是國家強制執行的程序,現行法律中由國家承認、予以支持和保護的仲裁機構應當依據法律規定制定仲裁規則,就仲裁行為進行規范。
仲裁框架體系主要包括仲裁協議、仲裁規則和仲裁機構。仲裁協議是當事人之間約定接受仲裁作為糾紛解決的機制,仲裁規則是仲裁機構調整仲裁程序的基礎,仲裁機構由一定的仲裁專業人士構成,由國家監察或國際仲裁機構設立,負責尋求并實施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可以非常靈活,可以與法律程序完全分離,也可以與法律程序部分重疊。與法律程序有一定重疊的仲裁程序有助于當事人快速恢復關系,但受限于法律的范圍和法庭的審判程序,或者仲裁裁決的執行程序的影響。
仲裁作為一種替代法律程序的據理說理,其中當事人可以更加自由地了解、表達和探討雙方的意見。仲裁有助于從雙方的角度出發,一致同意一個解決方案,從而使雙方回到相互尊重的和諧關系中。由于是以調解的形式來解決糾紛,仲裁可以更大程度地保留當事人之間的合作關系,從而節省大量的時間和精力。
拓展知識:仲裁可以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權,因為仲裁聽證會的原則是此案數據保密,所有信息都不可能提供給任何外部機構,仲裁的費用也比法院訴訟更少。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