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執行規定,由國務院制定,并于2011年2月1日正式實施。本條例規定了行政復議的范圍、程序及有關法令的解釋以及行政復議程序中有關主體享有的權利。受復議的行政行為歸屬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派遣的機構、單位在本法規定的范圍內,行政主體確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利益的行政行為,以及國家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定,行政復議程序應當以訴訟的方式實施,其中,行政復議請求人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有管轄權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9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應當將復議決定書送達給行政復議請求人。
在行政復議程序中,行政復議有效和有力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捍衛其合法權益,有效減少政府行政行為及行政爭議的發生,提高政府職能執行效率,行政復議條例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法律意義。
拓展知識:行政復議權是國家賦予其公民的一種政治權利,是公民受到政府行政行為侵害的權利保護的重要手段。行政復議不僅可以保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而且可以減少政府機關行政行為所帶來的行政糾紛而達到維護國家安全穩定、構建和諧社會和實現司法公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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