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動產質押和動產抵押是兩種不同的借款擔保方式。
動產質押是債務人將擁有的某件動產抵押給債權人,以此作為還款的擔保。當債務人未按時還款時,債權人有權力以該質押物抵償債權人損失的一種金融行為。
動產抵押是債務人將擁有的某件動產抵押做為債權人的一種借貸擔保,債務人未按期償還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利以該抵押物抵償債權人損失。所以動產抵押也被稱為“抵押物”,是一種擔保抵押方式。
從本質上來講,動產質押和動產抵押都是債務人為了擔保自己的償債能力而將自己所擁有的動產抵押給債權人的一種方式。但它們之間也存在一些區別:
1. 權力上:動產質押權是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一種債權狀況,在法律上動產質押人擁有優先轉讓和內定權,而動產抵押是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一種債權擔保,債權人可以確保所擔保的債務必須嚴格履行。
2. 所抵押的物體上:動產質押物可以抵押其他物權,如果物權抵押的不是物權而是財產,那么就要用動產抵押。
3. 財產權限上:在動產質押中,債權人有權對質押財產進行轉讓,而在動產抵押中,債權人僅僅可以對抵押財產進行一定的損害或者拍賣清償債務。
從以上可以看出,動產質押和動產抵押都是借款人把其財產抵押給債權人作為還債擔保的一種手段,但兩者的區別也很明顯。
拓展知識:另一種擔保方式是不動產抵押,該方式通常是把不動產作為擔保,而不是把它作為質押或抵押,例如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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