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產抵銷權的特殊規定是指按照破產法的規定,當破產企業未能按時履行義務時,破產管理人可以提出破產抵銷權,要求有關企業及其關聯者抵銷債權,繼而減輕企業負債負擔,實現破產企業的重組救助。
破產抵銷權的特殊規定包括:
1、破產管理人提出抵銷權要求時,應當說明抵銷債權數額、抵銷權擁有方和被抵銷債權所屬方的情況,并向有關方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破產抵銷權要求書。
2、破產抵銷權的擁有方可以行使抵銷權前,應當在抵銷權行使后30日內,將破產抵銷權行使的情況報告破產法院,報告內容應當包括破產企業及所抵銷債權的情況,抵銷債權的數額及行使抵銷日期。
3、破產企業的抵銷權行使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即抵銷權歸屬企業的原始債權人應當享有和抵銷債權一致的權利,不得侵犯歸屬企業的原始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4、破產抵銷的效力只能發生在破產管理人以書面形式,把抵銷的債權通知給被害人,并經破產法院批準之后,方可生效。
以上四點就是破產抵銷權的特殊規定,穩定企業破產管理人提起破產抵銷權,進行企業破產重組救助的有效性,是企業破產管理法律體系的重要內容。抵銷權是破產案件中,一項涉及影響企業破產重組救助的重要權利,因此,企業在破產抵銷權行使時,抵銷權的擁有方應當遵守公平原則,履行義務,以防止破產企業的重組失敗。而且,企業在破產重組過程中,抵銷權的行使應當符合破產法的規定,不能超出破產法的規定范圍,確保企業的重組的有效性。
拓展知識:除了破產抵銷權,破產管理人還可以提出抗辯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對于破產企業財產,應當依法受財產處置程序保護,以保護有權利要求支付的債權人的權利。破產管理人提出抗辯權時,可以要求被抗辯的債權人將破產企業財產返還到破產企業,以便債權人及其其他有權回收財產的方得以充分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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