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會計憑證的保管期限以法律法規為根據,國家制定的會計憑證的保管期限為7年。7年的期限是根據我國《會計法》的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會計企業應當保存有關賬簿、會計憑證及其他會計文件和資料,自最近一次結賬之日起,保存期限不低于7年。
此外,該規定還有一個特殊情況,即:當法律法規規定的會計憑證保管期限更長時,根據該法律法規規定的會計憑證保管期限更長。比如特定會計憑證需要保管5年,10年或15年,等等。
會計憑證的保管期限是企業的法定義務,會計企業應當建立嚴格的憑證保管制度,認真履行保管任務。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企業應定期清理文件,按期銷毀已過期的憑證。憑證的保管任務要在會計主管部門內建立統一的保管體系,確定憑證的簽發、使用、保管以及銷毀等流程,嚴格遵守保管制度,避免憑證遭到損壞、失失游等情況。
拓展知識:會計憑證的保管是按照符合會計準則的原則來制定的,其中我國會計準則將會計憑證的保管分為三類,分別是完整保管、縮減保管以及參考價值保管。完整保管是指會計憑證不改動內容的情況下,一概保存起來,按照規定的保管期限來保管;縮減保管是指按照保管期限的要求,把不重要的憑證內容刪除,只保留必要的憑證內容;參考價值保管指在會計憑證保管期限結束前,把會計憑證轉存到檔案庫,用于其他用途,只作參考價值,不作為會計憑證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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