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定征收和查賬征收是指對納稅人進行納稅義務負擔的兩種方式,它們在稅法規定和執行上存在較大的區別。
核定征收是指稅務機關依據納稅人自行申報的納稅信息,綜合各項規定和稅務機關具有的稅務監管職責,根據稅法規定,經過復核審核,施行確定納稅人的稅款數額的辦法。在核定征收中,納稅人需要按照規定的期限,自行申報納稅信息,核定稅收的過程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義務負擔比較小的一種方式。
查賬征收是指稅務機關基于自行審計、復核或者抽查等方法,根據納稅人的實際情況,綜合考慮稅法規定,對納稅人未繳納的稅款進行估算,從而對納稅人進行稅收征收的一種方式。查賬征收中,稅務機關在監管納稅人的過程中負擔比較大,可能需要頻繁的審計,查賬,而且無需等待納稅人提供納稅信息,可以更有效的利用稅務機關的資源,對納稅人進行有效的監管。
總之,不同的方式有不同的監管效果,在實踐中應根據納稅者的屬性,及時選擇合理的方式,實現稅收征收的目標。如果要解決增值稅優惠政策濫用或缺乏信用管理等問題,可以借鑒銀行業實施信用管理的方式,推行納稅信用信息共享、準入認可制度等稅收的信用化管理,來進一步發揮稅務管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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