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壟斷競爭市場是指一種特殊的市場結構形式,由單一的賣方或少數幾個賣方控制供需關系。其特征如下:
1、賣方壟斷。市場上只有一個賣方或少數幾個賣方,賣方占據優勢地位,不需要考慮他人的競爭,可以控制市場價格、產品質量及交易條件等。
2、買方無抗衡權。由于市場上只有個別抑或幾個賣方,買方難以抵抗賣方的行為,無法有效參與市場交易,使賣方的獨占優勢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
3、供求關系不平衡。賣方有大量商品,卻得不到足夠的買家,使市場中由多頭供應而短缺的買家的局面得不到改善,出現價格下降的情況。
4、價格不能自由波動。賣方可以控制價格,將價格保持在較高水平,不能自由上下浮動,而且在市場結構較緊張時,會出現價差。
拓展:壟斷競爭市場的幾種調節手段:
1、財政政策調節。如調整關稅,實施投資準入和投資準出政策,調控國內一定行業的投資金額,以及實施出口補貼等。
2、對壟斷結構進行改組,建立新的競爭體系,促進市場進入者的涌入,以期提高競爭性,提升下游產品質量及價格。
3、競爭、反壟斷監督機構,可通過學術研究,統計分析等方式,對市場進行管理,建立應對經濟活動的法律制度,可有效抑制壟斷現象的發生。
4、建立完善的政府監管機制,及時關注市場的情況,加強對賣方的管理,以保證社會資源的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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