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行為無效指行政機關依據行政法律規定所做出的一切行政行為,不遵守法律規定或者沒有依照法定程序做出的行政行為,不是法定的行政行為,也稱為無效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的無效的環境主要有四種,即不遵守行政法律規定、未依照法定程序做出的行政行為、強制行政行為、職權超越行政行為。
①不遵守行政法律規定:指行政機關在做出行政行為時,沒有按照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違反行政法規的規定。例如,行政機關的政府行為不具有政府行為所需要的形式,則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②未按照法定程序做出的行政行為:指行政機關以及事先沒有依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或者以及法定程序做出的行政行為。例如,行政機關沒有先通知侵犯者,直接對侵犯者作出行政處罰,這一行為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③強制行政行為:指行政機關做出的一種特殊的行政行為,這種行為的特點是強制的,即不經過侵權者的同意,或者侵權者不得不接受,才能實施行政行為。例如,行政機關對某種不合法行為采取損壞當事人財產的行政行為,則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④職權超越行政行為:指行政機關在做出行政行為時,做出的行為超出其規定的職權,或者未獲得法定的授權。例如,行政機關做出可能影響國際關系的行政行為,則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拓展知識:行政行為的無效有兩個分支:直接的行政行為無效和間接的行政行為無效。直接的行政行為無效指行政機關做出的具體行為,即行政行為本身無效;間接的行政行為無效指行政機關做出的行為未能起到其法定的目的和效果,即行政行為無法實現預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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