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同管轄是指當兩個或多個法院(通常是不同的國家)有權審理同一案件時,可以讓各自的司法管轄權被暫時共享的原則。當司法管轄權共享時,雙方可以將案件派發給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處理,由此形成一個多樣化、異地、全面的司法聯動機制。
選擇管轄是指當雙方可以自由選擇一個訴訟管轄地時,可以依照雙方同意的條款選擇一個訴訟管轄地庭。當雙方一致同意一個訴訟管轄地時,可以將所有爭議案件都派發給該地的法院。雙方在仲裁協議等文書中約定的地址,或雙方可以自由選擇的地址,均可以作為訴訟管轄地。
總的來說,共同管轄是指雙方有權將案件發送多個法院處理,而選擇管轄是指雙方在約定或者可以自由選擇的地址中選擇一個訴訟管轄地。
拓展知識:
共同管轄與選擇管轄是訴訟法中管轄權原則的兩項重要內容。司法管轄權是指一家社會團體依法對其范圍內行為或活動所產生的法律關系和糾紛享有管轄權的權利。國家司法系統受注定,各國法律對于司法管轄權的認定也有自己的特點,所以司法管轄權的確定在涉及跨境的案件中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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