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行為分為正式法律行為和非正式法律行為。
正式法律行為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形成,合法性強。它包括正式正當的行使權力行為和被賦予法律約束力的民事法律行為。正式正當的行使權力行為指政府有關機關和公權力機關的正式正當的行使權力行為,主要是指行政行為和審判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指由于受到法律規定的約束,具有被承認、執行和強制力的民事法律行為。
非正式法律行為是指不受法律規定和社會公認,在法律上沒有具體規定的行為,也沒有明確的約束性力量,但卻影響到當事人之間各自的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非正式法律行為中包括口頭協議、習慣法,以及一些不屬于正式法律行為范疇的行為等。
拓展知識:正式法律行為的范圍按照力的來源可以分為主張性法律行為和受約束性法律行為。主張性法律行為中包括約定行為和自行行為。而受約束性法律行為主要是受法律的強制,包括行政行為和司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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