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明確規定視同繳費年限與養老金的關系
答: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而視同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實際繳費年限之前的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時間。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對于視同繳費年限與養老金的關系,人社部有以下規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5號,以下簡稱5號規)明確規定:“曾經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工作的視同繳費年限,計算為當時工作地的視同繳費年限;在多地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分別計算為各地的視同繳費年限。”
按此規定,參保人員曾經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工作的視同繳費年限,在確定計算地時與當時工作地有關,并不以工作地和參保地或戶籍地一致為前提。
關于廣遠、廣海成建制轉移的問題,5號規明確規定:“城鎮企業成建制跨省轉移,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在省級政府主導下的規模以上企業成建制轉移,可根據兩省協商,妥善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對于參保人員離開成建制轉移企業的,不應使用成建制轉移企業協商的相關規定,而應該執行國家統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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