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構在履行職能、執行職責時所做出的行為或者企圖行為,即行政機構通過實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行政行為以達到一定社會政治和經濟目的。這種行為或者企圖行為不在任何規定之列,但同時不違反任何法律法規,其來源往往發源于具有一定社會經濟效益的其他活動或者行為,而不是某一條明文法規的規定。也就是說,行政機構的行為或企圖行為若不受任何法規的限定,也不違反任何法律法規,可以視為抽象行政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是行政機構在實施行政管理時的行為,可分為兩類,一類是行政行為,另一類是行政企圖行為。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構實施行政行為,并使之生效,而行政企圖行為卻是指行政機構在實施行政行為時表現出的一種企圖行為含義,盡管未能使行為生效,但其效果卻可以折射出行政機構所實施的行政行為構想。
從現實意義上講,抽象行政行為可以保護行政機構在實施行政管理時的自由機動性,以及其必要的判斷靈活性,避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時困擾于棘手的法律問題,保證其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安全性,但也由此引發行政機關濫用職權的問題,因此,抽象行政行為的合理使用和恰當管理就顯得尤為重要。
拓展知識:行政法學認為行政活動的正當性取決于行政機關的職權范圍及其行使職權的程序,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實質性解釋,是非法行政活動的重要主要依據。因此,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能、執行職責時,需要注意實施行政行為的正當性,以避免因實施抽象行政行為而引發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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