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兼并和收購是企業行為,這兩者在概念上有明顯的界限,但也有共同點,都是企業增加規模的行為,也是兩家企業共同發展的方式。
1、兼并指兩家企業合并為一家,形成新的合并企業,即繼續經營兩家企業以前的經營活動,而不消除它們。也就是雙方企業經過友好協商,形成一種共同發展新模式,也就是兼并模式。
2、收購指接受方(受讓方)的全部或部分股權,其中接受方(受讓方)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法人等,由承購方(出讓方)向接受方(受讓方)出讓全部或部分股權,構成收購模式。
總之,收購和兼并區別在于,收購是把承購方的股權轉讓給接受方,形成控股關系,而兼并是雙方企業形成新的企業,雙方企業的資產、權益合并,繼續開展經營活動。收購是兼并的一種,但是由于涉及到權益的變更,比較復雜,所以在股權變更的形式上往往是收購或出讓股權這種形式,而不是兼并。
拓展知識:收購和兼并,有啟用實繳資本、出讓股權等法律形式,除了企業行為外,國家行為也有類似。比如國家收購資產和兼并地方企業,都是常見的形式,表現為國家介入地方企業,全面掌控地方經濟規劃,發揮國家作用,調整經濟結構,達到維護國家社會穩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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