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證據是指當事人在法律訴訟中,雙方提供的、審理過程中采用的證據,其來源、特性或者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而被審判機關排除的證據。
非法證據包括以下內容:
一、不符合法定格式的證據:法律規定的有效證據必須自相符合某種定義的形式,其中,一些由法律明確規定的程序,必須按照精確的步驟完成,否則,被審判機關將不認可這些證據,并排除它們作為證據。
二、具有欺詐性質的證據:如果證據具有明顯的欺詐性質,則審判機關會排除這些證據作為證據。欺詐性質的證據可分為自私性欺詐、宗教性欺詐和社會性欺詐。
三、非法獲得的證據:另外,一些證據是通過非法行為獲得的,它們不應作為證據使用,而應當被審判機關排除。例如,若在行兇調查期間,民警用強制性措施搜查并獲取證據,審判機關將對該行為進行取締,被搜查者也可以主張排除由此而獲得的證據。
四、亂搞證據:還有,有時候證據是捏造出來的,或者被當事人亂搞而被審判機關認定不可作為有效證據,因此也需要被排除。
根據以上內容可以得出結論:非法證據是指當事人在法律訴訟中,雙方提供的、審理過程中采用的證據,其來源、特性或者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而被審判機關排除的證據,包括不符合法定格式的證據、具有欺詐性質的證據、非法獲得的證據以及亂搞證據。
拓展知識:
有效證據是指法律上具有客觀可靠性、能有效支持當事人論點的證據,也就是說,只有經過審判機關的審查認定,滿足特定格式要求,具有可靠性和客觀性的證據,才能被確認為有效證據。反之,如果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支持其認定,或者證據的形式、特性或者來源與法律規定不符,則不會被審判機關認定為有效證據,而被視為非法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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