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的本質是社會的規范和約束,它是一種把被約束者從各種自私的行為中保護出來的規范的集合,從而達到社會共存、共享資源等社會目標的載體。近年來,法學理論在不同學科試圖把法約束適應到更多的社會實踐中,不僅涉及人物、財產等物質權利,還拓展到更多的社會公共關系,強調法的保護的理念和社會的共贏,從而把法救護于更多的弱勢群體、重塑社會公正等深層問題。
拓展:許多法律問題無法完全照章行事,涉及的問題太多太復雜,因此法官在裁判過程中受到社會認可的一些價值觀、信念、經驗等影響,比如法學家伊曼紐爾所說的“司法取向理論”,指出審判過程不是一個完全中立且完全理性的過程,而是一個受到倫理、政治、道德等因素的復雜運算,得出的結果并不一定嚴格符合法律的規定,但可能受到社會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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