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盈余公積比例與相關規定說明
答:按照公司法的規定:
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任意盈余公積,《公司法》第167條第3款規定: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故任意公積金根據股東會決議提取,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
第一百六十八條 第二款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盈余公積是指企業從稅后利潤中提取形成的、存留于企業內部、具有特定用途的收益積累。一般盈余公積分為兩種:
一是法定盈余公積。上市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積按照稅后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累計額已達注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
二是任意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主要是上市公司按照股東大會的決議提取。法定盈余公積和任意盈余公積的區別就在于其各自計提的依據不同。前者以國家的法律或行政規章為依據提取,后者則由公司自行決定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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