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技術服務類能計入研發加計扣除嗎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根據這個描述,技術服務費是可以做加計扣除的.
技術服務費計入管理費用科目,其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技術服務費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對方開來的服務費增值稅發票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技術服務費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貸:銀行存款
技術服務費是指企業按業主要求,派遣具有一定技術專長和知識的專業技術人員、專家、教授或管理人員,為承擔項目的技術指導、咨詢,提供設計文件、技術資料,進行可行性研究,傳授技術,參與管理等,從而,按合同或協議規定向業主收取技術服務費這一類業務.

委外研發收到的研發技術服務費是否可以加計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的規定:"第四條
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一)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二)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三)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四)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五)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六)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
(七)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八)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第六條
對企業委托給外單位進行開發的研發費用,凡符合上述條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
對委托開發的項目,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該研發項目的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否則,該委托開發項目的費用支出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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