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收到稅局返還的個稅手續費怎么入賬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以及《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稅務機關應按規定向扣繳義務人支付手續費.扣繳義務人可將手續費用于獎勵代扣代繳工作成績優異的辦稅員(財務人員)."由于上述規定中沒有對扣繳義務人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指定用途,故對此可分為兩種情況處理:
(1)如扣繳義務人用于獎勵辦稅人員的,取得收入可掛往來賬科目,不作為收入處理;辦稅員(財務人員)取得代扣繳義務手續費的獎勵收入不計征個人所得稅;會計分錄如下:借:其他業務成本 貸:銀行存款?
(2)如扣繳義務人不用作獎勵辦稅員(財務人員)個人的而納入企業作為其他用途的,則應作正常生產經營以外取得的收入處理,計入"營業外收入".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稅局返回個稅手續費返還在利潤表中如何體現?
財政部會計司在2018年9月7日發布的《關于2018年度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有關問題的解讀》中明確指出:企業作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收到的扣繳稅款手續費,應作為其他與日常活動相關的項目在利潤表的"其他收益"項目中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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