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代發需要發票
總包代發的工資也是屬于我們工程款的一部分,只不過這部分工程款沒發到公司賬戶上,直接由總包賬戶轉到農民工工資賬戶.實際上這部分總包代發的工資是我們公司的收入,所以要開票給總包.
勞務公司代發農民工工資,可以做如下的賬務:
首先,計提工資:
借:合同履約成本-工程施工-人工費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應發工資)
其次,扣除個人承擔的社保、個稅等: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應發工資)
貸:其他應付款-養老、醫療等(個人承擔部分)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銀行存款
農民工工資由勞務公司(分包公司)來申報,和分包公司是勞動關系,具體用工、派工等事項都是有分包公司負責,工程總承包單位僅僅是根據分包提供的考勤表、發放清冊、委托代付協議等直接支付而已.
農民工工資是企業工程的成本支出.合同履約成本是當交易雙方的交易合同達成后,由于交易的達成與交易的執行往往存在著時空上的分離.

總包方代發工資個稅由誰代扣代繳?
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但是,實務中,由于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與取得所得的人之間有多重支付的現象,有時難以確定扣繳義務人.如以上案例,總包單位是形式上直接支付所得單位(代付),分包單位是實際上間接支付所得的單位(實付),那么,按照"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的規定,就會存在扣繳主體爭議,鑒于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偷稅案件查處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1996〕602號)將扣繳義務人認定標準明確為:"凡稅務機關認定對所得的支付對象和支付數額有決定權的單位和個人,即為扣繳義務人."筆者認為,此規定在某種程度上將扣繳義務人身份明確界定為實際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因此,以上案例中,農民工實則為分包單位員工,和分包單位之間是勞動合同關系,實際用工管理、用工安排、用工考核、工資標準等事項均由分包公司決定并負責,工程總承包單位只是根據分包單位提供的工資表、工時考勤表、農名工身份證復印件、委托支付協議等證明資料直接支付款項而已.綜上分析,筆者認為,分包單位應認定為對所得的支付對象和支付數額有決定權的單位,因此,個稅應由分包單位代扣代繳并做納稅申報.
以上文字內容,就是我們關于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代發需要發票的說明.在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有不少,他們的工資一般會由總包代為發放,開具統一的發票憑證.這樣更為方便快捷,也讓稅務手續變得簡單多了.如果工資達到了個稅起征點,還需要繳納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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