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承兌業務如何做
從流程上看,承兌包括三個環節:提示承兌、承兌或拒付、交還匯票.
承兌的三大流程:
1、提示承兌
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現實地出示匯票(而不是口頭或書面形式),并要求付款人承諾在票據到期日愿意付款的行為.提示承兌包含兩層含義,一是持票人將票據出示給付款人,以顯示持票人是匯票的占有者,以及受提示人是匯票上記載的付款人;二是提示人須表示出示匯票的意圖,即須向付款人作出請求承兌的意思表示.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向持票人簽發收到匯票的回單.回單上應當注明匯票提示承兌日期并簽章,可以起到證明持票人已經進行了提示承兌的作用.
持票人提示承兌必須在法律規定的地點和期間進行.提示承兌的地點通常在匯票上載明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經常居住地.按法律規定,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承兌或拒絕承兌
在承兌之前,付款人僅是匯票的關系人,而非匯票的債務人;承兌以后,付款人就變成為承兌人和匯票上的主債務人,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付款人自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應當做出承兌或拒絕承兌的決定.為保護持票人的利益,付款人無論是否同意承兌,持票人在提示承兌期滿后都可以憑借持票人簽發的收到匯票的回單向付款人要求交還匯票.
承兌的絕對應當記載事項包括承兌文句和承兌人簽章兩項.缺少這兩項中的任何一項,均為無效承兌.承兌文句是付款人承諾匯票到期無條件付款的意思表示,一般是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由于我國在匯票上已預先印好相應的承兌文句,承兌人只需在匯票上相應地方簽章即可.承兌人的簽章原則上應與匯票所載付款人名稱一致.
承兌的相對應當記載事項是指承兌日期,如未記載承兌日期,法律推定付款人收到提示承兌的第3日為承兌日期.如果付款人在法定的期間沒有承兌或者拒絕承兌的,應該向持票人出具拒絕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持票人據此進行期前追索.付款人因死亡、逃匿、破產等原因而不能出具拒絕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的,法院判決文書、主管部門處罰決定、醫院死亡證明等也具有拒絕證書的效力.
3、交還匯票
付款人同意承兌的,在匯票正面記載有關事項后,應將匯票重新交還給持票人;付款人不同意承兌的,在將匯票交還給持票人時應附有拒絕證明以便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在未交還匯票之前,承兌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付款人可以在交還匯票之前撤銷其承兌.
如已交還票據,或已用書面通知方式將承兌意愿告知有關當事人的,則不能撤銷承兌.撤銷承兌以涂銷方式進行,而不能以口頭或票據外的其他書面形式進行,即應該在匯票上涂銷承兌人的簽名和其他承兌記載事項,或在保留簽名和其他承兌記載事項的同時記載"撤銷承兌"等文句,以表示撤銷承兌.

票據承兌是什么?
票據承兌是指匯票的付款人承諾負擔票據債務的行為.承兌為匯票所獨有.匯票的發票人和付款人之間為委托關系,發票人簽發匯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因此持票人為確定匯票到期時能得到付款,應在匯票到期前給予付款人相應的承兌提示.
付款人簽字承兌時,也就意味著他需要承擔匯票到期付款的責任,否則持票人有權對其提起訴訟.
票據承兌是商業匯票的承兌人在匯票上記載一定事項承諾到期支付票款的票據行為.經過銀行承兌的商業匯票,承兌銀行必須承擔到期無條件付款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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