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估收入,成本如何處理
一般情況下,成本應以實際發生額予以確認;如果將要發生的成本能夠確實可靠地估計并計量的話,也可以在當月按估計值入賬;比如月末,在發票未到,貨物已到的情況下,應該暫估相關原材料或物資暫時入帳;待下月初應將此分錄按暫估金額紅字沖回.待發票到達后按實際發票列明金額處理.
暫估成本賬務處理如下:
1.暫估入庫
借:原材料(暫估金額)
貸:應付賬款--暫估/無票(XX供應商)(暫估金額)
注意:由于未取得增值稅發票,因此不能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因此,不存在進項稅額的暫估抵扣問題,且上述分錄中,暫估金額應當按照不含稅價格口徑暫估.
2.暫估回沖
按照規定,暫估入庫要在次月月初紅字沖回,但在實際工作當中,如果當月發票還是沒有收到,月初沖回月末再次暫估,會無形中加大工作量,一般是在收到發票時再沖回.
(1)紅字沖回暫估入庫:
借:原材料(原暫估金額,紅字)
貸:應付賬款--暫估/無票XX供應商(原暫估金額,紅字)
(2)收到發票,做入庫處理:
借:原材料(發票不含稅金額)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稅額)
貸:應付賬款--XX供應商(發票含稅金額)

暫估成本的賬務處理是否影響所得稅?
按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有關規定,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要真實、合法.真實是指能提供證明有關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適當憑據;合法是指符合國家稅收規定,其他法規規定與稅收法規規定不一致的,以稅收法規規定為準.
因此,發票未收到前,可以暫估成本.暫估入帳的成本在匯算清繳前,若是沒有取得合法憑證,則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這部分暫估的成本在進行年度所得稅匯算時必須調增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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