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中止的時間
我國《民法典》第194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可見其與日本民法典規定相似,但在《民法典》頒布施行之前,我國理論界也有不少學者認為,在時效進行的任何階段,只要有法定事由出現就可中止時效進行.相對而言,在我國民事立法體例對家庭原因等是否可為中止事由并不明了的前提下,應當說將中止時效的時間定在最后六個月內發生并無不當.
因為如此規定不僅符合訴訟時效制度促進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的目的,而且在中止事由消滅后,權利人仍還有相應的時間行使權利,對權利人的利益并不損害,所以沒有必要在時效開始后的任何階段規定都可中止時效.須注意的是,如果該中止事由發生于六個月之前而持續至六個月內的,則也應中止時效進行.

訴訟時效的中止要滿足什么條件?
1、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這些法定事由包括兩大類: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都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觀情況;二是其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情況.
2、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在最后六個月之前(訴訟時效期間)但持續到最后六個月時尚未消失,則產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效力.
3、訴訟時效中止之前已經經過的期間與中止時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繼續進行的期間合并計算.而中止的時間過程則不計入時效期間,為此,民法把時效中止視為訴訟時效完成的暫時性阻礙.
我國的訴訟時效中止的效力,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后,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中止前已經進行的時效仍然有效,中止時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繼續以前計算的訴訟時效至屆滿為止.
4、中止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最后六個月之前,但持續到最后六個月時仍然存在,則應在最后六個月(注意:這種情況下不能在中止事由發生時,就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時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
以上整理的信息內容,都是圍繞訴訟時效中止的時間進行講解的,希望這些資料內容,對大家有所作用.如果合法權益出現受到侵害的情況,大家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去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除此之外,小編還延伸介紹了訴訟時效的中止要滿足的條件,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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