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的遲到是什么
受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發出承諾通知,依通常情形可于有效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而遲到的,對這樣的承諾,如果要約人不愿意接受,即負有對承諾人發遲到通知的義務.要約人及時發出遲到通知后,該遲到的承諾不生效力、合同不成立.如果要約人怠于發遲到通知,則該遲到的承諾視為未遲到的承諾,具有承諾的效力、合同成立.

承諾與遲到區別是什么?
承諾的遲延和遲到的區別包括:
1、承諾遲延作出的承諾超過承諾期限到達要約人,承諾遲延是在要約規定的承諾期限內作出,但沒有及時到達要約人.
2、遲延的承諾應視為新要約,遲到的承諾仍是原要約.
承諾的遲到是什么?綜合以上內容所述,其實我們都非常清楚要約承諾的遲到主要是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則是及時發出遲到通知,第二種則是沒有及時發出遲到通知的,這兩種不銅的情況導致的結果都是不同的,在這里還有很多相關的資料是可以學習的,建議你們來這里免費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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