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是什么
抵押物是指債務人(抵押人)為擔保某項義務的履行而移轉給債權人(抵押權人)的擔保物.可以是有形財產,也可為登記無形財產如地上權、政府公債、人壽保險等.在一些國家分為動產抵押物和不動產抵押物.前者為可移動之物,包括流通票據和所有權憑證.后者如土地、建筑物.中國不分抵押權與質權.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凡提供財產作擔保的,不論為不動產、動產或有價證券,也不論是否轉移占有,該財產均稱為抵押物.

不動產抵押合同生效條件是什么?
《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不動產抵押合同屬于設立不動產物權的合同,因此,即使負有履行抵押登記義務的抵押合同義務人未辦理物權登記也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
抵押合同是抵押權設立的原因,抵押權設立是合同當事人履行抵押合同的結果,因此僅有抵押合同并不必然導致抵押權的設立.根據《物權法》有關規定,"不動產抵押權的設立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如果義務人沒有履行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權并沒有設立,因此,未辦理物權登記的,合同對方不能享有物權的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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