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空頭支票的后果
簽發空頭支票要負以下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
我國《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簽發空頭支票或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錢財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對屢次簽發的,銀行應停止其簽發支票.
2、刑事責任
對于通過簽發空頭支票騙取公私財物構成犯罪的,我國刑法規定,對其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民事責任
簽發空頭支票的行為是被我國票據法所明文禁止的,因此,持票人除了要求出票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規定的金額和費用支付外,還可要求出票人承擔因其簽發空頭支票給其造成損失的補償責任.

對簽發空頭支票的防范措施
1、結合對客戶的了解和交易記錄看客戶誠信.誠信是當今商貿領域存在的最大問題之一,不少詐騙分子通過一系列的偽裝,給人一種守合同、講信用的表象,常用的伎倆是在進行小額交易時,基本都很講信用,都以現金履行,通過數次的小額交易,變成"老客戶"騙取信任后,以支票的形式,而且數額通常較大,如果出現此類情況,應特別小心.
2、及時舉報.一旦發現收到的支票到銀行無法兌現,屬于"空頭"支票時,要及時向人民銀行辦公室、法律中心舉報,便于銀行及時進行處罰.
3、實時貼現,防打時間差.詐騙分子一般在開支票時都做好貨主查詢的準備,出票人賬戶上都有足夠的余額,但當持票人去貼現時,卻發現余額不足的現象.癥結就是詐騙分子在打"時間差",通常把交易提貨的時間設在將近下班時,特別是下午4點至5點鐘,或者是星期五的下午,詐騙分子在銀行下班前將出票賬戶上的資金轉走,使開出的支票無法貼現.
開空頭支票的后果都有什么?綜合以上內容所述,其實按照上文提及到的相關介紹資料,相信學員們都知道不以騙取金錢為目的開具空頭發票的需要承擔行政責任,否則是需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的,并且同時附帶一定的民事責任.在這里還有很多相關的資料是可以免費學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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