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證能轉借嗎
《征管法》第六十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稅務登記證件,應當在其生產、經營場所內明顯易見的地方張掛;固定業戶外出經營的,也應攜帶稅務登記證副本或稅務機關發給的其他有關證件,亮證經營,并接受稅務機關的查驗.

辦理稅務登記的條件和程序
(1)辦理稅務登記條件: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要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辦稅服務廳申辦稅務登記,并備齊有關證件資料:營業執照、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銀行帳戶、帳號證明、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和董事會成員名單或業主居民身份證(護照)以及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
(2)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時,先從稅務窗口或辦稅服務廳指定的其他窗口領取《稅務登記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寫后簽字或蓋章,連同其他證件、資料遞送到"稅務登記窗口進行申報.稅務機關自收到申報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核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所頒發的登記憑證.也叫稅務登記證件.領取稅務登記證件時,要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有關證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納稅人應當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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