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銷業務如何征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
"七、服務業
服務業,指利用設備、工具、場所、信息或技能為社會提供服務的業務.
本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代理業、旅店業、飲食業、旅游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其他服務業.
(一)代理業,是指代委托人辦理受托事項的業務,包括代購代銷貨物、代辦進出口、介紹服務、其他代理服務.
1.代購代銷貨物,是指受托購買貨物或銷售貨物,按實購或實銷額進行結算并收取手續費的業務."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代銷貨物的行為屬于代理業務,應按"服務業---代理業"繳納營業稅,不繳增值稅.

委托代銷業務要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1、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確認.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五款規定: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委托代銷貨物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的時間不一定就是收到代銷清單日,它的確認時間有三個:(1)收到清單日;(2)收到款項日;(3)貨物發出1 80日.滿足以上條件中的任何一個都可以確認納稅義務.
2、所得稅納稅義務的確認.
委托代銷業務確認了增值稅納稅義務并不代表也確認了所得稅納稅義務,確認所得稅納稅義務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 75號)執行.
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相比增值稅的規定,確認所得稅納稅義務因考慮與會計制度相銜接,所以規定的條件較多,在委托代銷業務中強調了代銷清單的作用.
3、委托代銷業務的費用稅前扣除問題.
有的企業因對這種費用區別不清楚,混淆了增值稅與營業稅的有關規定,造成稅前扣除困難.《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艦定:
(1)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于銷售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征收營業稅.
(2)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利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征收營業稅.
根據以上規定,在第一種情況下,受托方收取的費用與商品的銷售量、銷售額無一定聯系,受托方應開具營業稅發票(納稅人如果沒有該種發票,可由地稅機關代開)給委托方,委托方憑此票據在稅前扣除手續費.在第二種情況下,受托方收取的費用與商品的銷售量、銷售額有一定聯系,受托方應開具增值稅紅字發票給委托方,委托方憑此票據在稅前扣除相關的成本費用.
以上內容,就是我們關于"代銷業務如何征稅?"這一問題的解答.我們在處理的時候要看具體情況,如果是代理業務可以按"服務業---代理業"繳納營業稅,不繳增值稅.如果大家對此還有什么疑問,可以詳細查看,在此小編還為大家整理了相關流程說明,請查看上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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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